卡尔·施密特认为,宪法之上存在着作为价值体系的自然法,当宪法与自然法相一致时,宪法便具有拘束力,这种自然法的意义构成宪法规范中的根本规范。
[54]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的催促下,白宫实施了一项全国性的紧急疫苗接种计划,以应对这种新型流感——猪流感,因为公共卫生当局担心这种流感会导致全国大流行。雅各布森案包含了关于社会成员共享权利和责任的经典表达,[90]并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讨论现代对疫苗接种的恐惧以及国家如何应对这些恐惧。
在讨论隔离和限制个人的背景下,阿姆斯特朗案是一个能够阐明基督教教徒拒绝结核病治疗到底意味着什么的例子,它意味着可能导致终生隔离。[90] 但是,美国宪法保障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完全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利。[87]那么,政府在要求个人放弃可拒绝未经许可不受检查的权利,来作为政府许可和批准的条件方面能走多远?它能成为房屋建筑许可证的一部分,从而确保永久自由进入吗? 六、强制接种疫苗、检测和报告 尽管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涉及强制性疫苗接种,[88]但它是检测和报告病例的一个关键先例。[103]本案涉及的阿拉斯加法律要求公开性犯罪和绑架儿童犯罪者的详细信息,包括照片。这些沿海地区往往被沼泽和湿地所包围,使这些殖民地遭受蚊子传播的疾病——黄热病和疟疾,以及饮水传播的疾病——伤寒和霍乱——所肆虐,这些疾病都是因为糟糕的饮用水卫生所造成的。
在阅读哈姆迪案时,学生们应该考虑,长期拘留对公共卫生构成风险的人,例如无限期拘留一个尽管同意治疗但仍具有传染性的耐药结核病人,问题是否是一样的。[102]一些孕妇们不同意这种检测。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效果不彰,根本原因在于在理论上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通常被作为政治象征,注重其宣示意义而忽视其规范性和实效性。
这在后来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被马歇尔大法官解释为联邦最高,即联邦的宪法和法律最高地位的要旨即在于:在其范围内扫除一切行动障碍,并改变次级政府的每项授权,使其自身的运作免于次级政府的影响。法国学者托贝认为,宪法解释的结果构成宪法本身,释宪者才是真正的制宪者。[57]但在卢梭看来,国民有不同的地位。某项规定是否具有规范效力,取决于该项规定自身。
[18]参见王锴:《制宪权的理论难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第119页。这实际上预设了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意涵。
因此,根本未必最高,即从宪法是根本法难以直接推导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结论。这就是为什么我国1954宪法并未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但其最高法律效力从未被质疑。在各国宪制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自然法理念通过不同的途径被纳入到宪法规范的结构之中,最终确立为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27]参见涂怀莹:《现代宪法原理》,正中书局1992年版,第60页。
[26]可以说,自然法实为一种较宪法更高的法,宪法的效力源于宪法规范所依据的道德,即体现为现代宪法人权观念。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不完全依赖于宪法效力自我宣称的规范形式。[60]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来源于作为元契约的最初意志。穆勒斯在介绍德国宪制经验时曾指出,在德国的立宪过程中,法治国相对于民主的优先性,是宪法形式战胜制宪权的关键因素。
[63]参见[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23]宪法作为世俗国家的所谓最高法也应当服膺于这一基本法。
因此,宪法最高性不应以主权的绝对性为基础,恰恰相反,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的确立旨在对主权绝对性的克制。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通常栖身于宪法的序言部分,如果宪法序言本身不具有规范效力,怎能承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呢?[1]在法国,《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其法律效力原本是不被承认的,因为法国制宪会议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的意图是将序言作为宪法之前提而非其内容。
[16]参见王建学:《制宪权与人权关系探源——以西耶斯的宪法人生为主线》,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167页。因此,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自身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并未妨碍其进行违宪审查,而违宪审查则当然预设了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首次出现于1982年宪法。可以说,确立1954年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意义重大,因为它是1982年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渊源。[6]法国的宪法序言也不是始终不具有规范效力。制宪权产生宪法,由宪法设定宪定权。
然而,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必然否定社会组织和国民对主权的制约作用。[69]J. Isensee, a.a. O.(1089).转引自[德]马丁·莫洛克:《宪法社会学》,程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4—55页。
表现为,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可能隐含于宪法典中的原则性条款或制度性条款之中。[39] 当然,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美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并非立基于绝对的人民主权的观念。
[48][美]科佩尔·S.平森:《德国近现代史:它的历史和文化》上册,范德一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48页。与法国相似,德国传统上不存在宪法优位,恰恰是因为不承认法官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权,与缺乏对立法的限制有关。
洛克将议会主权视为法律范围内的并非高于法律的一种权力。因此,主权者不能用制定法来约束后继者,但可以通过契约来约束后继者。这一规范表述在逻辑上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充分条件。制宪权主体认为其是根本的,因此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
但这种预先承诺的理论必须建立在一个持续的、单一的、集体的国家认同可能性的基础之上,否则会面临尤利西斯难题。诸如,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应当由制宪权创设,为什么我国首部宪法1954年宪法未规定,却在1982年宪法中首次规定?如果1982年宪法是修宪的过程,1982年宪法可以确立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吗?出现在宪法序言中的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可否会因为序言本身规范效力的缺失而效力减损?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是绝对主权吗?为什么主要西方国家并没有规定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其各自的制度逻辑是什么?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对后代有预先承诺和在先约定的效力吗?上述问题从规范内涵、效力基础和生成逻辑诸方面构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规范的基本问题,而这些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答或者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有的问题甚至从未被提出。
这正契合了法国国王实现统一和中央集权的诉求。(一)英国:普通法至上而非宪法至上 在英国封建传统中,形成不同层次的契约,包括作为全国最大的封建领主的国王与贵族、臣民的契约,当然,国王自身受这一契约的约束。
因此,在古代国家,作为组织法意义上的宪法并不存在所谓最高法律效力。重要的宪法规定会表现出法律原则的特性。
[3]蔡定剑教授甚至认为,基于规范政府行为的宪法原理,序言并不是宪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因为宪法序言的条款不具有规范性。[48]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赋予了皇帝广泛的权力,宪法只不过是国家统一的标志,是皇帝而不是宪法被赋予最高效力权威。可见,在德国,宪法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为最高权力的赋予物,是作为最高权力的君主被迫接受的,用于君主制自我维护与革新,用于整合新领土以及在德意志同盟内部捍卫自己主权的政治手段。宪法的最高性若以主权的绝对性为基础,则意味着国民对宪法的普遍义务性服从,对国民是一种压迫性的强制力量,构成卢梭所谓自由的枷锁。
这是法律意义上宪法最高法律效力。[52]Rainer Wahl, Der Vorrang der Verfassung, in: ders., Verfassungsstaat, Europisierung, Internationalisierung, Suhrkamp, Frankfurt am Main, 2003, S.128.转引自王锴:《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43页。
我国宪法序言中的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特别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这已经非常明确地赋予了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条款的法律规范性。也就是说,国家主权本身的至上性赋予宪法这一主权者意志的最高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是由国家主权的至上性决定的。
[39]当然,在美国制宪之前,美洲殖民地就已经确立了宪法作为高级法的观念:宪法高于法律。[58]也就是说,每一个结合者在政治中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主权者的成员,也是政治秩序的服从者。